民用航空地面事故
是指在机场活动地区和机库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划准则和分类指标,是确定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军用机场、军民合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内从事的民用航空活动,也适用于在我国注册登记或由中国法人经营的航空器在境外机场从事的民用航空活动。
航空地面事故确定内容与等级分类
凡构成下面所列任何一条,即为航空地面事故。
1.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碰撞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
2.航空器在牵引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
3.航空器不依靠自身动力而移动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
4.航空器在检查中和操纵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5.航空器在维护和维修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6.工作人员在执勤和服务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7.航空器在开车、试车、滑行(直升机飞移)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8.车辆与车辆、设备、设施相撞造成车辆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9.车辆与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致使人员伤亡。
10.在装卸货物、行李、邮件和航空食品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1.旅客在登、离机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2.航空器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3.加油设备、设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4.在加油、抽油过程中造成航空器损坏或因航油溢出引起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5.车辆、设备、设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6.载运的物品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7.载运的货物发生外溢、泄漏,活动动物逃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伤亡。
18.外来物致使航空器损坏。
19.航空器、设备、设施意外损坏。
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分类
4.1事故划分原则
凡发生第三章所规定的内容之一者,并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航空器、设备、设施损坏直损失20万元(含)以上定为航空地面事故。
航空地面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航空地面事故、重大航空地面事故、一般航空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1. 死亡人数10人(含)以上;
2. 航空器、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1. 死亡人数9人(含)以下;
2. 航空器、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航空地面事故:
1. 造成人员重伤;
2. 航空器、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含)至100万元。
附:术语解释
机坪apron
在陆地机场上划定购一块意图供飞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件,加油、停入和维修之用场地。
运转区
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不包括机坪。
活动地区
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由运转区和机[坪组成。
机库
是指供飞机维修、停放,具有固定的设备、设施并设置为封闭式的专用场地。
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航空器及设备、设施修复费用,其中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人员重伤
是指某一人员在航空地面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自受伤之日起7日内需要住院48小时以下;
2.造成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3.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腿的损坏;
4.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5.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6.已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人员死亡
自航空地面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死亡。
登机过程
是指旅客为登机自离开候机楼(室),经机坪(廊桥)进入机舱的过程。
离机过程
是指旅客步出机舱,经机坪(廊桥)进入候机楼(室)或离开机坪的过程。
车辆、设备、设施
是指在活动地区和机库内运行的车辆及设备、设施。